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2件省的地方性法规
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2件省的地方性法规
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2件省的地方性法规5月26日(rì),《云南口岸服务条例(草案)》《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(修订草案)》两件(liǎngjiàn)地方性法规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审议(shěnyì)。5月27日上午,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两件地方性法规,提出了进一步(jìnyíbù)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。
分组审议现场(xiànchǎng) 秦楷第 摄
建议口岸管理与(yǔ)口岸经济建设一体考虑
我省现有陆路、水运、航空口岸(kǒuàn)(kǒuàn)(kǒuàn)28个,总量位居全国第四。近年来,随着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与沿边(yánbiān)开放新高地建设(jiànshè)加速推进,口岸建设规模持续扩大,口岸经济快速发展。与此同时,与之配套的口岸管理和服务规范化需求日益凸显,亟需通过地方性法规从制度层面进行设计。
分组审议时,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,口岸(kǒuàn)服务条例(草案(cǎoàn))的制定对规范全省口岸管理,优化(yōuhuà)口岸服务,发展壮大“三大经济”,助推面向南亚东南亚(dōngnányà)辐射中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。条例的制定有助于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,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发展口岸经济的积极性,营造更好(gènghǎo)氛围。
围绕条例(草案)名称、内容框架及具体条款,常委会组成(zǔchéng)人员展开深入讨论。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,条例(草案)内容中规范管理的成分较(jiào)多,而(ér)促进建设(jiànshè)服务保障的内容相对较弱,也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,云南区域优势突出,口岸管理应该包括建设管理服务,建议(jiànyì)口岸管理与口岸经济建设一体考虑。
此外,多位常委会(chángwěihuì)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补充完善口岸建设、口岸经济发展、发挥口岸辐射带动作用、促进兴边富民等方面的(de)内容。针对条例(草案)名称,建议进一步思考,做到准确(zhǔnquè),能够涵盖条例内容。
强化湿地(shīdì)生物多样性保护
我省现行湿地保护(bǎohù)条例自2014年施行以来,对保护我省湿地资源、筑牢国家西南生态安全屏障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。此次提请审议的《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(修订草案)》,紧密贴合2022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《中(zhōng)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湿地保护法》,着眼于解决(jiějué)我省湿地保护工作中面临(miànlín)的新情况、新问题。
分组审议中,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(zhǐchū),目前我省湿地保护(bǎohù)还存在湿地认定(rèndìng)不规范、管理职责不明确、保护利用修复技术不统一、保护管理资金缺乏等问题和困难,及时修订出台条例很有必要。
常委会组成(zǔchéng)人员建议,对条例(修订草案)中湿地(shīdì)的概念进行规范,对不同类型湿地划分依据进行说明。对湿地水质、水生态等监测内容进行单列(dānliè)。其中(qízhōng),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均强调了湿地生物(shēngwù)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性,建议在相关条款中补充保护湿地动植物等生物资源、恢复生物群落结构的内容,强化对人工湿地的维护修复并(bìng)防止二次污染和快速沼泽化与陆地化。
针对(zhēnduì)管理职责问题,常委会组成人员(rényuán)提出,湿地保护主要(zhǔyào)由林草部门承担,但涉及部门较多,应统筹好各部门关系(guānxì),切实解决保护管理工作难度大的问题。此外,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,要处理好生态环保和利用开发(kāifā)等问题,建议把开发利用控制在湿地生态系统资源环境承载力范围内。
5月26日(rì),《云南口岸服务条例(草案)》《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(修订草案)》两件(liǎngjiàn)地方性法规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审议(shěnyì)。5月27日上午,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两件地方性法规,提出了进一步(jìnyíbù)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。
分组审议现场(xiànchǎng) 秦楷第 摄
建议口岸管理与(yǔ)口岸经济建设一体考虑
我省现有陆路、水运、航空口岸(kǒuàn)(kǒuàn)(kǒuàn)28个,总量位居全国第四。近年来,随着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与沿边(yánbiān)开放新高地建设(jiànshè)加速推进,口岸建设规模持续扩大,口岸经济快速发展。与此同时,与之配套的口岸管理和服务规范化需求日益凸显,亟需通过地方性法规从制度层面进行设计。
分组审议时,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,口岸(kǒuàn)服务条例(草案(cǎoàn))的制定对规范全省口岸管理,优化(yōuhuà)口岸服务,发展壮大“三大经济”,助推面向南亚东南亚(dōngnányà)辐射中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。条例的制定有助于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,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发展口岸经济的积极性,营造更好(gènghǎo)氛围。
围绕条例(草案)名称、内容框架及具体条款,常委会组成(zǔchéng)人员展开深入讨论。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,条例(草案)内容中规范管理的成分较(jiào)多,而(ér)促进建设(jiànshè)服务保障的内容相对较弱,也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,云南区域优势突出,口岸管理应该包括建设管理服务,建议(jiànyì)口岸管理与口岸经济建设一体考虑。
此外,多位常委会(chángwěihuì)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补充完善口岸建设、口岸经济发展、发挥口岸辐射带动作用、促进兴边富民等方面的(de)内容。针对条例(草案)名称,建议进一步思考,做到准确(zhǔnquè),能够涵盖条例内容。
强化湿地(shīdì)生物多样性保护
我省现行湿地保护(bǎohù)条例自2014年施行以来,对保护我省湿地资源、筑牢国家西南生态安全屏障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。此次提请审议的《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(修订草案)》,紧密贴合2022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《中(zhōng)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湿地保护法》,着眼于解决(jiějué)我省湿地保护工作中面临(miànlín)的新情况、新问题。
分组审议中,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(zhǐchū),目前我省湿地保护(bǎohù)还存在湿地认定(rèndìng)不规范、管理职责不明确、保护利用修复技术不统一、保护管理资金缺乏等问题和困难,及时修订出台条例很有必要。
常委会组成(zǔchéng)人员建议,对条例(修订草案)中湿地(shīdì)的概念进行规范,对不同类型湿地划分依据进行说明。对湿地水质、水生态等监测内容进行单列(dānliè)。其中(qízhōng),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均强调了湿地生物(shēngwù)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性,建议在相关条款中补充保护湿地动植物等生物资源、恢复生物群落结构的内容,强化对人工湿地的维护修复并(bìng)防止二次污染和快速沼泽化与陆地化。
针对(zhēnduì)管理职责问题,常委会组成人员(rényuán)提出,湿地保护主要(zhǔyào)由林草部门承担,但涉及部门较多,应统筹好各部门关系(guānxì),切实解决保护管理工作难度大的问题。此外,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,要处理好生态环保和利用开发(kāifā)等问题,建议把开发利用控制在湿地生态系统资源环境承载力范围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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